鑒于,社會公正及人權發展是憲法的本質,是環境與自然資源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NR))指導及實施礦業審查的基本原則;
鑒于,整體性的水域及生態系統是由法律強制執行保護;
鑒于,7942號共和國法律(The Republic Act No. 7942),或者1995年礦業法(the Mining Act of 1995),2010-21號DENR部命令(DENR Department Order No. 2010-21),或者“1995年礦業法統一實施條例及規則”,以及礦業合約本身,為取消和暫停礦業合約提供了范圍;
鑒于,由DENR指導的全國范圍的礦業審查,根據具體情況,可能的結果是暫停或關閉部分礦山運營;
鑒于,DENR及MICC確認是依照合適的礦業法律、條例及規則執行正當的法律程序;
據此,以此為前提,MICC據此決議如下:
1.礦業公司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條例及規則。
2.被發現違反礦業合約、法律及規則的公司,遵循正當的司法程序,將依據相關法律被處以合理罰款。
3.依照79號令(EO No. 79),礦業協調委員會(MICC)應該成立一個多方利益相關者小組對目前的礦業運營情況做出復審并對DENR結果提出建議,并同當地政府部門(Local Government Units (LGUs))一起進行磋商。審查應該基于相關條例以及早期簽署的特定礦業合約,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考慮到有效遵循國家的力量服務于全體人民共同的利益,特別是窮人的利益。